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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經課-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
近期收到稅務局寄送之改課地價稅通知單時,可至本所農經課申請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經縣府審查小組審核符合資格者,其土地可改課田賦。

申請前請注意:
1.申請人之建地(需存有自行居住使用事實,不可有轉租、無人居住或分租等)且與農地(需存有自行耕作之事實,不可有農地轉租他人、純假日回鄉務農型態或荒地等)必須存有不可分離使用之事實。
2.甲、乙、丙建的使用執照登記須為農舍,若為住宅則不符合資格。
3.民國69年6月1日以前建物,需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69年6月1日編定公告前之房屋稅籍證明、航照圖、或用水(電)憑證等」,且無違建(增建、修建)情事。
4.申請案以繼承為主,若為土地買賣案件,則與規定不符。

申請期間:自5月3日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應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1)土地標示及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登記謄本填寫。
(2)使用其情形之使用類別,填寫農舍、畜禽舍、曬場、集貨場、農路等類別。
(3)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其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使用面積:應填寫實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設施範圍)之使用面積。
(5)非都市土地,應填寫用地編定類別:(如甲、乙或丙建等)。
(6)申請人需提與供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土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
3.最近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都市計畫內土地,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5.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69年以後興建)
6.民國69年6月1日編定公告前房屋稅籍證明、航照圖或用水(電)憑證(69年以前興建)。
7.共有土地應附使用位置圖配置圖(以地籍圖謄本繪製)。
如有疑問,請電洽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農經課(049)2338161 轉123(林先生)。
* 檔案下載
 
*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 下載 Pdf 檔(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pdf)_將另新視窗 下載 Word 檔(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1).doc)_將另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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