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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修正,法務部設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遇案請參考援用。
為因應107年12月13日施行之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等規定,法務部設計旨揭二表件範本,供各機關團體或人員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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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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