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
二、法務部八十二年三月廾三日法(八二)政字第○五六六七號函頒「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貳、目的:
為增進本所員工暨所屬同仁熟悉各項政風法令,培養依法行政觀念,提升法律素養,建立守法、守紀精 神,減少犯罪事故發生,樹立優質廉能政風。
參、具體行為:
一、宣導內容:
(一)本機關及相關政風法令。
(二)公務員易觸犯之刑事、行政法規闡釋。
(三)貪瀆案例解析。
(四)一般法令常識。
(五)其他有關政風掌理事項。
二、宣導方式:
依本所主管業務性質及其需要,適時採用活潑實用資料,並以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一) 口頭宣導:
1. 慎選有法學素養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定期演講肅貪案例與法令闡述。
2. 利用會議或各種機會敦請本機關首長、業務主管,講解公務員辦事應遵循之法令規章與行為準則等口頭機會宣導。
3. 配合本所講習訓練,安排政風課程專案宣導。
(二) 文字宣導:
1. 轉發資料如海報、摺頁、書刊、雜誌或配合本所環境特性,視需要製作有關宣導標語或海(壁)報等資料。
2. 定期或不定期編印有關政風法令宣導書刊、小冊,提供員工參閱或購置宣導品分送同仁增進宣導效果。
3. 於辦公處所適當地點陳列有關政風職掌題材之宣導資料,提供民眾及員工參考。
(三) 電化宣導:
1. 利用本所電腦網頁、電子郵件宣導政風法令或貪瀆不法案例。
2. 選購播放具有法律時事之電影、電視、錄影帶(含VCD、DVD),充實本所電化宣導教材,以提昇同仁收視效果。
3. 洽租民間位於顯目處或利用本(他)機關設置之電子字幕看板、LCD電子視訊牆宣導相關政風法令。
(四) 藝術宣導:
1. 適時利用縣內傳播媒體,宣導有關本所政風法宣導事項,藉以增進宣導效果。
2. 利用員工集合機會或透過網路,舉辦有獎徵答或猜謎、漫畫等競賽活動。
(五) 其他可增進員工法紀觀念之活動:
配合員工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安排有關政風法令課程或適時專辦理政風法令講習、測驗、座談等活動。
三、主動發覺廉能事蹟,結合平時考核,簽報市長優予表揚或獎勵,其事蹟可作楷模之員工,荐舉參加南投縣政府實踐端正政風績優人員選拔表揚,或依本所權責自行表揚。
肆、行政事項:
一、本所執行本實施要點,應編列適當預算積極辦理。
二、其他行政事項協調本所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伍、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