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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草鎮政字第1000023814號函頒

一、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所屬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之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所各課室暨附屬單位員工(含臨時人員,不含替代役)。
三、本所每半年辦理表揚獎勵廉潔楷模一次,遴選方式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由本所各課室暨附屬單位薦報前半年具有優良事蹟之人選,送本所政風室。
四、依本要點推薦之廉潔楷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
(二)主動提供貪瀆不法資料,經檢察官採用提起公訴,對查處案件有功。
(三)對於易滋弊端之重要業務,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重大績效或貢獻。
(四)發掘民隱、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蹟。
(五)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表現。
(六)其他有助提昇本所優良政風,具有特殊貢獻。
五、作業程序:
(一)本所各單位應於每年4月底及月10月底前,遴選當年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6人(依各單位員額區分,員額10人以下,推薦1人;員額11~20人,推薦2人;員額21~40人,推薦3人;員額50人以上,推薦6人),填具廉能事蹟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份,送本所政風室提送本所評選小組評選。
(二)本所評選小組人員由鎮長指派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及相關單位主管等五至七人組成, 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選事宜。
六、評選小組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所政風室簽報鎮長核定後,於本所召開主管會報或適當場合,請鎮長公開頒給獎狀乙紙及禮券。
七、辦理遴選時,涉及檢舉不法、業務機密或有影響人身安全之虞,事蹟資料得適度加以隱匿或以編號、化名替代。
八、本所各課室暨附屬單位在選拔期間發現所薦舉廉潔公務人員,有違法不當情事,即應通報本所政風室停止辦理。
本所得知獲選人員有貪瀆不法情事並經刑事判決確定有罪時,得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其獎狀及禮券。
九、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室端正政風-端正政風經費-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本要點經廉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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