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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婦女生育補助(110.1.1修正)─適用110.1.1後出生新生兒
一、申請條件:
(一)新生兒109.12.31(含)以前出生 (適用110年1月1日修正前條文):
新生兒109.12.31(含)以前出生且父或母其中一方連續設籍本鎮達半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且申請時仍設籍於本
鎮,且新生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鎮者,每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收養子女不予補助)
(二)新生兒110.01.01後出生(適用110年1月1日修正後條文):
新生兒110.01.01後出生且父或母其中一方連續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且申請時仍設籍於本鎮,且
新生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鎮者,其生育津貼金額補助如下:
1.第一胎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
2.第二胎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
3.第三胎補助:新臺幣肆萬元整
4.第四胎(含)以上補助:新臺幣伍萬元整
二、胎次認定及注意事項:
(一)收養子女不予補助
(二)再婚者之生產胎次,自新婚姻開始,重新起算。
(三)離婚後之非婚生子女,重新起算。
(四)新生兒之父或母戶籍遷出本鎮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本鎮期間。
三、應備文件:
(一)新生兒109.12.31(含)以前出生:
相關表單及資訊可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南投縣草屯鎮婦女生育津貼補助(109.01.01修正)查看
(二)新生兒110.01.01後出生:
1.填寫申請表及領據。
2.已辦理出生登記之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勿省略,需含新生兒及新生兒之父、母)。
3.新生兒出生證明一份。
4.現婚、新婚或非婚生子女全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第2胎以上補助者)。
5.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若所附帳號非草屯鎮農會,需內扣30元手續費)。
(以戶籍地在本鎮之父或母為申請人。若父母雙方皆設籍於本鎮以母親為申請人)
6.如委託辦理,需另附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四、申請期限:新生兒出生日起至六個月內為限,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五、承辦單位:草屯鎮公所社會課、聯絡電話:049-2338161分機183、138
***(其他相關事項請點開附件詳閱相關辦法)***
檔案下載
110年南投縣草屯鎮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110年南投縣草屯鎮婦女生育津貼補助申請表
110年南投縣草屯鎮婦女生育津貼補助領據
110年婦女生育補助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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