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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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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如何借用公有零售市場演講廳?
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演講廳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草鎮文字第096000398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文化建設,提升社區藝術文化並使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演講廳發揮使用功能及管理維護,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演講廳除本所使用外,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文化藝術、社會活動及各項會議,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租借本演講廳。
一、文化交流活動。
二、宏揚民族精神及有關之社教文化活動。
三、具學術性、教育性、文化性之集會演講。
四、足以移風易俗之國民生活規範活動。
第三條 凡欲租借本演講廳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或以公文辦理申請手續,經本所同意後於租借五日前依場地租借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使用管理維護費及保證金,其租借始生效力。
草屯鎮公有零售市場演講廳使用管理維護收費基準表
使用時段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晚上(18:00~22:00) 全日(8:00~22:00)
費用 新台幣參仟元 新台幣參仟元 新台幣參仟元 新台幣陸仟元
附註:
一、草屯鎮內之機關、學校舉辦學術性演講會議須使用本演講廳者,若無上級等相關單位(含本所)支助經費,得不收取各項費用;另長期租借(超過十時段)者,得酌收使用管理維護費。
二、於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使用管理費概不退還,除因天災 、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得酌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三、活動於夜間或例假日、國定假日舉辦時,本所需另派員處理場地使用相關事宜,租借使用單位需另付工作津貼:白天半日新台幣肆佰元、晚上新台幣肆佰元、全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四、收費以每一使用時段計算,未達一使用時段者,以一使用時段計算。
五、所訂使用時段除有特殊情形報經本所核可外,不得超過當天晚上十時。
六、保證金收費參仟元於活動結束後一次退還。
第四條 申請租借本演講廳所繳納之保證金,俟歸還所租借物品器材並經本所管理人員檢查通過後,保證金無息退還,如有毀損財物,申請租借人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必要時得由保證金抵扣,若保證金不敷支付,申請租借人必須補足。
第五條 申請租借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應拒絶其申請或停止其租借。
一、有違背法令或悖於善良風俗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二、租借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三、有損及本演講廳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之虞者。
四、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租借及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事項者。
第六條 場地租借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申請租借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申請租借人如需在演講內佈置或張貼海報宣傳等,應經本所同意後始得在指定地點張貼或佈置,並於使用後將場地回復原狀。
第八條 使用本演講廳各項設施應注意使用維護,其場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及意外事件處理,均由借用單位負責。
第九條 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申請租借人不得在表演廳及小劇場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容量為原則。
第十條 使用本演講廳必須依照本管理辦法辦理,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確實維護公共秩序及愛護公物。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裝飾圖片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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