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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五樓會議廳租借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草鎮行字第101000564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草鎮行字第1010032754號修訂

第一條:草屯鎮公所五樓會議廳發揮使用功能與統一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會議廳租借使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日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一時卅分。
第三條:凡有關會議、講座、演講、社教及其他相關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會議廳,但有左列事項者不得申請使用:

  1. 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2. 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3. 經公所確認其活動有損會議廳建築與設備者。
  4. 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事業,缺乏社教意義者。
  5. 其他(如宴會、、、)經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四條: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週,向公所秘書室(總務)以公文辦理申請手續,經公所同意後依規使用。
第五條:使用場地如有損毀者,承租使用人應負修復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使用管理維護費規定如左:

  1. 會議廳租借使用以場計算(分早上、中午、晚上三場)。
  2. 每場使用管理費新台幣參仟元整(晚場及例假日加收壹仟元)。
  3. 下列情形之一者,僅收取清潔費及電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1)、國家慶典、國家紀念日。
(2)、不出售門票之公益活動。
(3)、本所協辦之各項社教、藝文等活動。
(4)、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藝文及公益活動。

第七條:凡經公所核准同意使用場地者,事後及使用期間中,均應與公所管理工作人員切實協調配合,不得恣意移動或損毀其設施。
第八條:申請使用者經同意後不得轉借第三者或變項使用。
第九條:經同意使用者,使用管理維護費,應於使用前至財政課繳交。

下載文件

五樓會議廳租借使用管理規則[新].pdf

南投縣草屯鎮高中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草鎮文字第095000538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草鎮文字第096000366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草鎮文字第1000003213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助本鎮優秀學生,特參照有關法規並斟酌實際情形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居住本鎮一年以上(以申請學生戶籍為準)之優秀學生,肄業於立案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包括研究所,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行專、學分班、在職專班、產業研發專班、進修學院暨進專學生),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公費者,得由學校推薦或自行辦理申請之:

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二、體育、軍訓成績均在七十分以上(殘障學生、大專院校奉准免修體育及軍訓者免計)。

第三條 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學生(包括五專生四、五年級)一百七十名(含夜間進修部學生)及研究所學生十五名,合計一百八十五名,每名獎助學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高中(職)學生(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合計八十名(含夜間進修部學生),每名獎助學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以上各組按照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由高分者依次發至所訂名額為止,同一分數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各組申請及核定人數如未達所訂名額,他組得酌予增列,倘各組均超過所訂名額,則以學業成績平均高低決定之。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每年發給一次,以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申請,自三月十六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於本所文化課受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五條 申請學生需附繳申請書、學生證影印本、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證明書(影印本需加蓋就讀學校圖戳)、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申請書於本所與各里辦公處免費提供)。
第六條 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申請學生(請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優先發給該獎助學金;但低收入戶已申領本所之清寒獎助學金者,不再發給該獎助學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下載文件

草屯鎮優秀學生獎助學金辦法.pdf

草屯鎮立體育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倡全民運動、促進地方運動風氣、培育優秀體育人才。並加強本鎮體育館(以下簡稱本館)使用管理維護,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館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星期二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上午時間申請使用)。
二、例假日、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三、星期一及國定假日翌日休館。
第三條:本館管理單位為本所文化課。
第四條:使用本館以體育活動為主,社教、文化活動次之。
第五條:本館除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費使用外,凡其他公私立機關、學校、社團或民眾舉辦體育、社教、文化活動,得依本使用管理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所核准後使用,如申請使用單位未能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一概不予受理。
一、本所舉辦理各項活動。
二、經本所主辦或邀請辦理非營利性之各項體育、社教、文化、公益活動。
三、各級政府機關辦理體育、社教文化交流及公益活動。
第六條: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前十天,向本所文化課索取申請書表或以公文辦理申請手續,經本所同意核准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日期前五日繳清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否則拒絕使用。
備註:
一、活動於休館日或例假日、國定假日夜間辦理時,本所需另派員處理場地使用相關事宜,借用單位需另付工作津貼:白天半日400元、晚上400元、全日1、200元。
二、收費以每一使用時段計算,未達一使用時段者以一使用時段計算。
三、本收費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四、使用時段,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外,不得超過當天晚上九時三十分。
五、保證金收費為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一次退還。
使用管理費 使用時段 草屯鎮鎮立體育館使用管理維護費收費基準表
5000元 上午(八至十二時)
5000元 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6000元 晚上(十八至廿一時三十分)

9000元 上述二時段(上午與下午或下午與晚上)
12000元 全日(八至廿一時三十分)
第七條:使用本館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項目有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二、經本所認定其活動有損本館場地及各項設施者。
三、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或民間婚喪喜慶者。
四、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使用者。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

第八條:本所因特別事由須使用場地時,優先使用,於原核准使用日期之七日前通知使用單位改期,不得異議。
第九條:借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七日通知本所。
第十條:使用本館舉辦活動在館內佈置或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經本所核驗後,始得在指定地點張貼或佈置。
第十一條:使用本館場地內舉辦各項活動、其場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及意外事件等處理,均由借用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場地借用以自備器材設備為原則,如經核准得以使用本館之器材、設備,借用單位應盡維護義務,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者應按市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會同本所檢視場所、設備無毀損或短少情事,且將場地回復原狀(包括文宣品拆清、場地清潔、借用物品點交等事宜),惟經本所檢查不合格者,應予以改善至合格為止,否則本所拒絕再予借用,並從保證金扣除。
第十四條:使用本館必須依照本管理使用辦法辦理,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確實維護公共秩序及愛護公物。
第十五條:本使用管理辦法經鎮長核准,提請草屯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自發佈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訂之,其修改時亦同。

下載文件

草屯鎮立體育館使用管理辦法-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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