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
南投縣草屯鎮嘉老山示範公墓暨納骨堂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9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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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民政課
南投縣草屯鎮嘉老山示範公墓暨納骨堂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98年01月09日草鎮民字第0980000652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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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於擇定日期後至納骨堂(示範公墓)選位,選定位置後備齊相關證件,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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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至公墓管理所申請進堂(埋葬)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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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許可後申請人應於七日內,持繳款書至草屯鎮農會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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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於繳清使用費後,始得辦理進堂(埋葬),格位一經選用後不得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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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進堂(埋葬)許可後,1個月內未完成繳款者,本所得註銷其使用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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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堂(埋葬)當日應將繳款書第一聯(紅色)交予管理員查驗是否完成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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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進堂(埋葬)許可時,應一併填寫進堂(埋葬)日期。如因故改期,須於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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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告知管理員,並經管理員確認後,始得辦理進堂(埋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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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與亡者關係應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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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骨灰(骸)進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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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暫存收費標準:申請骨灰(骸)暫存時,須先繳納全額費用。暫存三個月以內,退還 | ||||||||
50%;暫存三個月以上,不予退還;逾六個月以上,經本所通知後,仍未辦理進堂,本所得依申請人原選定之位置,逕為移置入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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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埋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現戶戶籍謄本(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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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示範公墓僅提供埋葬屍體,骨骸(灰)不得申請使用,墓基使用年限為10年 | ||||||||
,使用期滿不得續葬,必須依法申請起掘撿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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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如需於例假日(國定假日)辦理,應事先與管理員確認是否受理。 | ||||||||
十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所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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