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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南投縣草屯鎮嘉老山示範公墓暨納骨堂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97.01.09
  • 觀看人次:156
  • 發布單位:民政課

南投縣草屯鎮嘉老山示範公墓暨納骨堂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98年01月09日草鎮民字第0980000652號令發布

 

一、申請人於擇定日期後至納骨堂(示範公墓)選位,選定位置後備齊相關證件,七

日內至公墓管理所申請進堂(埋葬)許可。

 

二、經許可後申請人應於七日內,持繳款書至草屯鎮農會繳費

 

三、申請人於繳清使用費後,始得辦理進堂(埋葬),格位一經選用後不得更換。

 

四、申請進堂(埋葬)許可後,1個月內未完成繳款者,本所得註銷其使用許可

 

五、進堂(埋葬)當日應將繳款書第一聯(紅色)交予管理員查驗是否完成繳費。

 

六、申請進堂(埋葬)許可時,應一併填寫進堂(埋葬)日期。如因故改期,須於三

日前告知管理員,並經管理員確認後,始得辦理進堂(埋葬)。

 

七、申請人與亡者關係應為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八、申請骨灰(骸)進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骨灰(火化) 骨骸(起掘)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現戶之戶籍謄
   本(全戶)。
2.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者須檢附)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現戶之戶籍謄
   本(全戶)。
2.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者須檢附)
3.進堂者除戶之戶籍謄本(全戶)
(須可判別申請人與亡者之關係)
3.進堂者除戶之戶籍謄本(全戶)(須可判別申請人與亡者之關係)。

※若因年代久遠無法取得亡者除戶謄本者
   .申請人須先行檢送「申請書」,經本
   所核准後,始得辦理進堂手續。
4.死亡證明書(正本)。
5.火化證明(正本)。
(如火化日期與進堂日同一天,可於進堂
   當日交予管理員收執)
4.起掘證明書(遷葬證明書)。
5.照片2張(墓碑起骨前、砍墓碑後)。
6.切結書。
 
九、暫存收費標準:申請骨灰(骸)暫存時,須先繳納全額費用。暫存三個月以內,退還

50%;暫存三個月以上,不予退還;逾六個月以上,經本所通知後,仍未辦理進堂,本所得依申請人原選定之位置,逕為移置入堂。

 
十、申請埋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現戶戶籍謄本(全戶)。
2.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全戶)(須可判別申請人與亡者之關係)。
3.死亡證明書(正本)。

 
十一、本示範公墓僅提供埋葬屍體,骨骸(灰)不得申請使用,墓基使用年限為10年

,使用期滿不得續葬,必須依法申請起掘撿骨。

 
十二、申請人如需於例假日(國定假日)辦理,應事先與管理員確認是否受理。
 
十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所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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