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
南投縣草屯鎮示範公墓納骨堂慈善塔位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9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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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民政課
南投縣草屯鎮示範公墓納骨堂慈善塔位申請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99年12月16日草鎮民字第0990033952號令公布 |
一、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人民申請免費使用示範公墓納骨堂慈善塔位,依南投縣草屯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 |
1.亡者限為南投縣草屯鎮鎮民,且設籍於本鎮期間,自死亡之日前,達六個月以上。 |
2.亡者須具備南投縣政府列冊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之資格。 |
3.其他雖非屬低收入戶身分,若因經濟困頓或遇緊急災難,經里辦公處調查其處境堪憐,顯無能力支付塔位費用者,得報經首長核定後比照辦理。 |
三、申請時應備文件: |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須可判別申請人與亡者三親等之關係)。 |
2.亡者除戶戶籍謄本(須可判別申請人與亡者之關係)。 |
3.火化證明書(正本)。 |
5.里長證明書(正本)(非低收入戶者) |
四、申請案經本所核准後,申請人應備齊相關證件至納骨堂選位,一經選用格位後,不得要求更換。移堂時原塔位無條件由本所收回,並應另行購買新塔位。 |
五、申請人若有虛偽造假之情事,經本所查證屬實後,除須補繳全部費用外,並應負法律上一切之責任。 |
六、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所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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