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
南投縣草屯鎮慈善塔位捐贈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9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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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民政課
 
南投縣草屯鎮慈善塔位捐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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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9年12月16日草鎮民字第0990033951號令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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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接受人民、機關、團體、法人(以下簡稱捐贈者)捐贈慈善塔位,依南投縣草屯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二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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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所受理捐贈者之申請時,應審核所捐贈塔位型式、數量及位置,經殯葬業務管理單位審核通過,報經首長核定後,簽定捐贈契約。 前項數量及位置,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任意變更,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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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捐贈者個人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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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捐贈物:包括塔位型式、數量及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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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捐贈者之名牌:牌內載明捐贈者名稱或識別標誌,統一由本所製作(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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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捐贈者所提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應一次將所購塔位,全部捐贈予本所。有關捐贈塔位之使用辦法,悉依本所相關規定辦理,捐贈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指定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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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實施要點只適用鎮有納骨堂之塔位,非本所興建之納骨堂塔位,不在捐贈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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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捐贈手續完成後,本所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據實開立捐贈憑證予捐贈者。其他有關塔位之管理維護費用,均由本所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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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殯葬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所並得隨時修正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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