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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南投縣草屯鎮樹葬及骨灰植存實施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105.10.31
  • 觀看人次:180
  • 發布單位:民政課

南投縣草屯鎮樹葬及骨灰植存實施作業要點

南投縣草屯鎮樹葬及骨灰植存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105年10月31日草鎮民字第1050031854號函訂定

第 一 條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樹葬、骨灰拋灑或植存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 二 條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所,民政課為業務執行之單位。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特定區域範圍,供實施樹葬、骨灰植存。前項一定區域範圍劃定後,應公告之。

第 四 條  實施樹葬、骨灰植存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實施樹葬、骨灰植存。裝置骨灰之容器,統一由本所提供,家屬不得自行準備。

第 五 條  實施樹葬、骨灰植存之區域,嚴禁私自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並禁止於區域內焚化金紙,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或進行法事等有產生噪音之祭祀行為。

第 六 條  申請樹葬、骨灰植存,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亡者除戶謄本、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骸)遷出證明、起掘證明暨骨灰再處理證明等。

第 七 條  實施樹葬、骨灰植存,原則依本所規劃之編號順序植入穴位。每一骨灰穴位採輪葬方式循環使用,樹葬、骨灰植存滿二年以上後,始得繼續使用。

第 八 條  為促進土地循環使用,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對樹葬區全部或局部進行翻土或整地等土壤改良工作。前項區域土壤改良工作執行之始日,應與最後實施樹葬或抛灑期日間隔二年以上。

第 九 條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民政課另定之。其他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殯葬管理條例及本所等相關殯葬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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