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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

南投縣草屯鎮寵物骨灰灑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 發布日期:107.05.17
  • 觀看人次:158
  • 發布單位:民政課

南投縣草屯鎮寵物骨灰灑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南投縣草屯鎮寵物骨灰灑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107年5月17日草鎮民字第1070014660號令訂定公布

第 一 條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寵物骨灰灑葬事 宜,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所,民政課為業務執行之單位。

第 三 條  實施寵物骨灰灑葬之骨灰裝置容器,統一由本所提供,家屬不得 自行準備。

第 四 條  實施寵物灑葬之區域,嚴禁私自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並禁止於區域內焚化金紙,放置香燭及紙錢等祭品,或進行法事等有產生噪音之祭祀行為。

第 五 條  申請寵物骨灰灑葬,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一次繳清使用規費,寵物每具使用規費為新臺幣三千元。

第 六 條  寵物骨灰灑葬係採合同葬法,實施骨灰灑葬,原則依本所規劃之區域內均可,不設循環使用年限,得依申請人指定位置灑葬。

第 七 條  為促進土地循環使用,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對灑葬區全部或局部進行翻土或整地等土壤改良工作。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課另定之。其他若有未盡
事宜,則依由本所另行補充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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