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協助南投防治所宣傳-茲為農曆新年在即,有鑒於本縣曾有養豬場違規使用廚餘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受裁處在案,爰請大家協助通報,以減少疫病爆發之可能。
- 發布日期:113.01.02
- 觀看人次:210
- 發布單位:農經課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地址:54058南投市民族路499號
承辦人:技士 蔡穎哲
電話:049-2222542
主旨:茲為農曆新年在即,並鑒於本縣曾有養豬場違規使用廚餘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受裁處在案,爰請貴所清潔隊加強控管轄區內所回收廚餘流向,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110年9月29日農防字第1101472576號公告辦理。
二、由於農曆新年連假期間,預期豬肉製品需求將明顯增加,其隨之產生廚餘量亦會增加,請貴所加強控管轄區內所回收廚餘流向,避免遭非法使用而造成動物疫病傳播;另本縣一養豬場於112年再次經查獲放置廚餘於養豬場內並有豬隻採食廚餘之事實,該行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業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按次裁罰,敬請貴所派員不定期訪視輔導轄內除「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以外之養豬場,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或使用廚餘餵飼豬隻,以減少疫病爆發之可能,倘有發現以上違規(或疑似)情形,務必立即通報本所進行稽查。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29日農防字第1101472576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符合公告事項一但書規定之豬隻飼養場所,不在此限」。違反規定且屆期未改善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規定:第一次: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第二次:二十萬元,第三次:五十萬元,第四次以上:一百萬元。
四、廚餘乃傳播非洲豬瘟等重要動物傳染病媒介之一,敬請貴所清潔隊加強控管轄區內所回收廚餘流向,切勿將廚餘交由未符合上揭說明公告事項一「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場登記之飼養規模達二百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之養豬場餵飼豬隻,本所將加強針對曾違反規定之養豬場進行查核,亦請貴所提高查核輔導頻率,避免因廚餘媒介造成動物傳染病之傳播,甚而影響整體養豬產業。
五、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29日農防字第1101472576號公告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禁止搬運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