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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理113年凱米颱風影響造成農田(流失或埋沒)災害,請受災農友自即日起至8月8日止申請農田災害救助,逾時不予受理。

  • 發布日期:113.08.03
  • 觀看人次:140
  • 發布單位:農經課
主旨: 本縣受本(113)年凱米颱風影響造成縣內各鄉(鎮、市)農田災害,請 貴所自即日起至8月8日止受理農民農田災害救助申請,逾時不予受理,以利辦理後續勘查救助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辦理。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覆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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