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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南投家畜疾病防治所宣傳-針對非洲豬瘟及重要動物傳染病等緊急疫情發生時,大量動物屍體之處理方式。

  • 發布日期:113.12.20
  • 觀看人次:152
  • 發布單位:農經課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地址:54058南投市民族路499號
承辦人:技士 蔡穎哲
電話:049-2222542
電子信箱:yingche@nantou.gov.tw

 

主旨:

針對非洲豬瘟及重要動物傳染病等緊急疫情發生時,大量動物屍體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歷次會議及本縣113年度召開之動物疫災災害應變中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亞洲地區以及非洲、歐洲、大洋洲及美洲地區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漫延,並有持續擴散之趨勢。因應非洲豬瘟及重要豬病疫情,請各養豬戶提高警覺,積極防範疫情入侵。
三、 針對大量大型動物屍體之處理方式,評估非洲豬瘟傳播途徑,以及發生疫情時其他轄內有焚化爐或化製場之縣市可能拒收之情境,中央主管單位考量疫情發生時,優先採就地掩埋方式處理,期能迅速有效減少疫情擴散之風險。
四、 因此,倘有上述情事發生,畜禽場應自行提供足夠優先採就地掩埋之場地,以利疫情之控制並避免傳播。 併請養畜禽農戶加強畜禽牧場生物安全自衛防護等相關防疫措施,以防範疫病發生及傳播。
五、 畜禽場發生疫情未予通報且隨意丟棄廢死畜禽者,恐將涉犯下列法規而遭受裁處:
(一) 畜禽場發生疫情未予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可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亂丟死廢畜禽業者,如經查有場內發生非洲豬瘟、口蹄疫及禽流感等重要動物傳染病疫情,其被撲殺動物不予補償。
(二) 因棄置廢死畜禽造成疫情蔓延或散播,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的最嚴厲懲罰。
(三) 若畜禽養殖業者場內未有疫情但未依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處理死廢畜禽廢棄物之規定者,將移送畜政單位依違反畜牧法第39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 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該死廢畜禽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針對丟棄死廢畜禽業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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