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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投保第六類健保規定及非接觸式繳納健保費管道

  • 發布日期:114.04.02
  • 觀看人次:63
  • 發布單位:社會課

設籍投保第六類健保規定及非接觸式繳納健保費管道:

一、設籍投保第六類健保規定:設籍本鎮無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地區人口及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戶籍遷出國外,不具加保資格,應退保;返國須重新參加健保。

(一)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單位戶籍遷出國外者,即不具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二)返國應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自符合資格之日起加保。

1.退保2年內恢復戶籍者,自戶籍恢復之日起加保。

2.退保日2年後恢復戶籍者,自戶籍恢復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但有一定僱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加保。

三、針對六類健保投保對象繳納健保費管道除了臨櫃繳納外,非接觸式繳納健保費(帳戶轉帳或信用卡代繳、行動支付、ATM匯轉),既便民並避免接觸、省時簡單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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