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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農業部114年4月18日「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 發布日期:114.05.06
- 觀看人次:118
- 發布單位:農經課
說明:
一、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經農業部公告者,
經查證具有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種植客觀證明文件如下:
(一)農民曾於當年度及前一年度,以申請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土地參與下列農業政策之一有案
者:
1、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領有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給付及大
專業農轉(契)作獎勵等相關給付。
2、通過農糧作物產銷履歷驗證。
3、領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4、領有農產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二)農民以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損失照片,並於公告受
理期間內上傳本部資料庫者。
三、農民申請上述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無上述種植客觀證明文件者,基層公所應抽樣勘查百
分之二十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後,填具救
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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